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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:评副教授不需教育部批准

awerva 发表于 2012-10-12 22:05:46 | 显示全部
近日,国务院发出了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,其中有多项涉及教育部。取消的两项审批内容为:高等学校设立、撤销、调整研究生院审批和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,下放地方审批的项目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、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和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三项。

  对此,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指出,中央向地方放权,政府向高校放权,让学校有更多的办学自主权是大势所趋。熊丙奇介绍,在最初设立行政审批是“文革”后,当时的目标是要恢复高等教育,在当时的局面下,政府必须要出面管理,不管理就会很混乱。而之后,政府权力越来越多,担心不管就乱,出于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的考虑,将审批的权力都握在政府手中,忽视了高校发展的个性化。在1999年出台的《高等教育法》中明确规定学校应拥有办学自主权,但却没有一项得到落实。

  在这样的情况下,学校设置学科、开设专业和课程,评聘教授,都是要经过层层行政审批,甚至直接通过行政操作。政府干预过多的结果就是,给了政府很大的权力寻租空间,学校将很多精力用在和政府公关上,出现了教育很多异化问题,比如职称评选丑闻频出,学校建设过分追求高大全等等。所以这就要求,在今后发展趋势是尽量淡化和减少政府的作用,让政府回归到经费投入的保障、监管学校依法办学和为学校服务的功能上,重构政府和学校的关系。本报记者周逸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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